(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油价补助对象为证件齐全有效的依法从事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北海市渔船所有人和渔业企业,以及经农业部批准并确认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业企业。
(二)补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捕捞机动排筏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广西海洋渔业竹(木)排、筏专用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近海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或自治区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
2.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远洋渔业企业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非专业远洋渔船不得重复申领补贴资金。
(三)违反《
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渔法,在一个补助年度内被渔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渔船,超过三次(不含三次),不得发放当年的补助资金;处罚一次,扣减当年补助资金的20%,以此类推。
违章载客被渔业管理部门处罚或有违章记录的渔船,超过三次(不含三次),不得发放当年的补助资金;处罚一次,扣减当年补助资金的20%,以此类推。
四、油价补助时间界定
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符合上述规定,按其实际生产的在册时间给予油价补助。油价补助的时间以月为计算单位核发补助。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册的渔船,生产时间累计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按6个月足额核算发放下半年补助;2009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增(更新)并正常生产的机动渔船,未领取2009年上半年补贴的,从投产次月起,按2009年上半年补贴标准补发2009年3至6月份的补贴。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补贴申报时未报送或逾期报送的,不再发放补贴。200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机动渔船,从淘汰注销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注销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先注销证件的时间为准)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助。《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属临时检验的,以有效期核发补助。
五、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