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补助资金的使用。县(区)财政设立“农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户,对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区)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四)制定优惠政策。对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有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凡灾民恢复重建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五)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1.市民政局:严格按照桂政办发〔2010〕193号文件要求,负责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做好因灾倒房统计和核定,对县(区)上报因灾倒房情况进行抽查,填写汇总统计表、制定全市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指导县(区)开展重建工作,积极协调、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尽快到位、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尽快落实,指导、监督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使用管理资金,做好重建进度上报、组织总结验收工作。
2.市财政局:严格按照桂政办发〔2010〕193号文件要求,就全市恢复重建汇总统计表、恢复重建工作方案配合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行文报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市本级倒房恢复重建财政配套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指导、监督县(区)按规定使用管理资金。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桂政办发〔2010〕193号文件要求,就全市恢复重建汇总统计表、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指导、督促县区建设局做好因灾倒房重建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和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4.市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审计监督。
5.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农业局等涉农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要指导、督促县(区)国土、规划部门做好因灾倒房重建项目的土地、规划和审核、审批工作。凡涉及灾民恢复重建住房的税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或不收,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6.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要严格按照桂政办发〔2010〕193号文件要求,成立以县(区)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倒房重建工作领导,组织县(区)民政、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实事求是做好因灾倒房核查、统计、上报和倒房恢复重建项目规划、申报、审批工作,制定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出台专项扶持优惠政策,积极筹措重建资金,11月25日前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级、本级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组织开展倒房恢复重建,落实层层帮扶倒房户重建住房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因灾倒房重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使用管理好重建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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