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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0年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报县(区)民政局。
  2.项目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认为符合救助和建设条件的,向县(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①建房对象申请;
  ②集中建房村重建规划方案和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③有关申报审核表;
  ④县(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2)县(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重建审核意见并附以下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①乡(镇)报县(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②集中建房村规划;
  ③县(区)有关部门审核材料意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
  ④县(区)人民政府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区)人民政府审批重建方案并附以下材料报市级和自治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①县(区)人民政府批复建设规划方案的相关文件;
  ②县(区)有关部门审核的相关资料和图纸。
  三、工作目标
  按照每户倒房户建成不低于30平方米的牢固住房的标准,2010年12月30日前,基本完成我市需政府帮助并已列入自治区重建计划的2010年因灾倒塌的111户房屋恢复重建工作, 2011年春节前因灾倒房的群众全部搬入新居。其他因灾倒塌住房尚未重建的,各县(区)政府要纳入今年重建工作中,多方筹集资金,帮助因灾倒房群众恢复重建。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成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因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筹集资金,明确补助标准。根据“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管理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采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补助一点,市县(区)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以及参保“两属两户”倒房户保险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重建资金。按照重点保障和分类救助的原则,我市农村居民2010年因第3号台风“灿都”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是:倒房户平均每户补助1.1万元(自治区、中央补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倒房户平均每户补助1.6万元(其中:自治区、中央补助1.1万元,市级财政每户配套补助0.3万元<合浦县由自治区负担>,县区级财政每户配套补助0.2万元)。其他因灾倒塌住房尚未重建的,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筹集资金,帮助因灾倒房群众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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