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因灾倒房需恢复重建户数。
1.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要严格按照
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关于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指标的规定,逐村逐户认真核查统计,建立因灾倒塌民房台帐。
2.合理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房规划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房屋设计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选址时要避开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
3.明确建房标准,制定优惠政策。恢复重建最低标准要建成每个倒房户不低于 30 平方米的牢固住房,可预留农民致富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的空间,但不得建设不切实际的高标准住房。有恢复重建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凡灾民恢复重建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力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减轻灾民负担。
4.统计和核定倒塌房屋情况。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倒塌房屋的统计和核定工作。
(1)县(区)民政局。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县(区)民政局要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房情况逐村逐户进行核查、登记,按照因灾倒塌房屋总数、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倒房户数、需上级补助恢复重建的因灾倒房户数等要素,填写分乡镇的汇总统计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
(2)市民政局。接到县(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的报告后,市民政局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受灾县(区)特别是重灾县(区)进行抽查,根据抽查分析结果填写分县(区)的汇总统计表和恢复重建方案,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二)重建项目申报与审批。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申报和审批,参照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和《2010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的审批结果要在建房农户所在村张榜公布。
1.项目申报。
(1)申请。符合灾后恢复重建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至少公示7 天;公示后,将救助对象和重建规划等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