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中央燃油税支付资金及市、县(区)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1)中央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
(2)县(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不低于以下标准:县(区)财政预算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
(3)农村公路水毁专项资金。县(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水毁专项资金,用于水毁道路的修复工作。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中央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及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也应逐年增加。
3.运用“一事一议”政策,积极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二)资金拨付。
建立安全畅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拨付渠道,严格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和预算拨付资金,保证管理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于自治区交通厅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市公路管理处的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至县(区)交通局或管理养护单位。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列入同级年度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养护资金拨付方式如下:(1)县(区)公路所的日常养护资金,每月正常拨付年度资金的7.5%,每半年以市公路管理处检查结果为依据,检查结果合格,则拨付年度资金的50%;检查结果不合格,则要求整改验收后,再行拨付。(2)社会化养护的日常养护资金,每月正常拨付年度资金的7.5%,每季度以由各县(区)交通局牵头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结果为依据,检查结果合格,则拨付年度资金的25%;检查结果不合格,则要求整改验收后,再行拨付。
(三)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五、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