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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四)县(区)公路管理所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五)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县道和重要的乡道由县(区)公路管理所负责管理养护,随着国家养护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适应市场的需要,逐渐把县和乡道由县(区)公路管理所组织管养转化为由县(区)公路管理所组织,社会化养护。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养护。县道、乡道、村道的具体养护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管理
  县(区)交通局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的本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市公路管理处汇总后报市交通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0月前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一是自治区下达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二是燃油税转移支付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同时鼓励社会、企业捐助,各级乡委(村委)自筹部分资金,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养护资金问题。
  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农村公路的路面大中修、路面改造、公路安保设施、沿线公路设施等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的检测、勘察设计的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安排。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下拨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养护工程,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给予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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