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加强领导,发挥统一组织、协调作用。各职能部门、各牵头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实现职能到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监察局、综治办、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牵头督办,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以查处的失职、渎职行为,由监察部门依照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做到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合力。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抵制、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活动的工作氛围。
(三)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对辖区内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摸清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底数,并根据行业分布、区域分布及证照发放等情况建立台帐,结合实际分析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成因,针对特点追根溯源,做到标本兼治。
(四)疏堵结合,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查处取缔与引导规范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放低门槛,降低收费,积极为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经营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应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五)依法行政,依法准入。在查处取缔工作中,要注意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要坚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执法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报告政府,联合公安等部门予以妥善处理。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前置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市场准入监管职责。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