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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二十四)盐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盐务部门许可的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碘盐加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五)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证监、保监主管部门。负责对须经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证监、保监部门许可或批准的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按工商部门所委托的权限对在商品交易市场、街道店面以外及居民小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
  (二十七)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其中,网吧、酒吧、游艺厅、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由文化部门牵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成品油经营、酒类批发、零售由商务行政部门牵头;特种行业经营由公安部门牵头;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食品生产加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生产类工厂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民用燃气生产经营由建设部门牵头。牵头部门为查处取缔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为各职能部门执法行动提供法律保障。对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严重阻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告知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应当及时移送或通报有关执法监管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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