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其他所需的批准文件,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整治重点。
一是无证无照从事烟花爆竹加工、销售,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等非法经营行为;
二是无证无照从事酒吧、网吧、音乐吧、餐茶吧、咖啡厅、夜总会、游艺厅、旅业、美容美发、澡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是无证无照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加工类等非法经营行为;
四是无证无照从事旅行社、酒店、餐饮大排档、旅游商品店、黑车、黑导等损害旅游城市形象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是无证无照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占道摆卖地摊、流动摊点等影响市容环境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运输,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