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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对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要在收到有关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督查室(一式5份)。

  三、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对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4月30日前)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意见要由办公室负责人或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落款应署处室名称并加盖公章。对重点建议、提案,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要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落款应署本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办理意见要抄送省政府督查室(一式5份)。

  省政府办公厅将及时对协办单位的配合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四、深入调查研究,密切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

  各承办单位要深入调研,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要密切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和利用各种通讯手段,充分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积极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办理工作。联系沟通的情况要写入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对代表、委员通过调研形成的建议、提案,特别是对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提案,一定要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加强办理工作。

  对重点建议、提案,要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与调研。由多家单位共同办理的重点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与协办单位共同调研,协办单位要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或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与并提出具体研究意见。

  省政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密切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也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要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走访代表和委员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寓督促检查于沟通联系中,通过沟通联系不断推进办理工作。

  五、认真做好答复工作

  建议、提案的答复要有实际内容,意见要明确、有针对性。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的,要先向代表、委员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对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综合协办单位的意见,统一答复代表、委员。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要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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