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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监局关于长春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湖大路分社临时停业的批复

吉林银监局关于长春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湖大路分社临时停业的批复
(吉银监复〔2011〕686号)


长春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长春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南湖大路分社临时停业的请示》(长环信联发〔2011〕19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长春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湖大路分社临时停业,临时停业期限为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临时停业期间,分社业务整体迁移至长春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隆分社办理。

  你联社应妥善做好对外公告工作,告知储户临时停业原因、拟复业时间、临时办理业务的场所地址及联系人电话等信息,以方便储户,切实保护好储户利益。临时停业结束后,按相关规定履行复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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