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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关于在全省农村推广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终端设备的通知


  附件2: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终端租赁协议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            分(支)行
  乙方:                     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是浙江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承担向其加盟或直营的行政村连锁便民店提供商品配送、营销管理和质量监督等多种职能。
  第二条 信息化终端
  信息化终端是指甲方根据商务部、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三方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为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水平而购置的专用机具,具有商品进销存管理、供求信息发布、刷卡消费、银行卡助农取款和移动空中营业厅服务等多种功能。
  第三条 终端机具产权
  信息化终端由甲方出资购买,甲方对信息化终端拥有独立产权。

  第四条 终端机具使用方式
  乙方及其便民店以租赁方式使用甲方提供的终端机具,租赁期与机具报废期相同。
  第五条 收费标准和方式
  机具租赁费标准为2000元∕台。乙方按2000元∕台标准,将   台终端设备合计   万元租赁费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负责对机具进行布放、调试、维护,对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机具故障应及时处理,如终端机具出现硬件故障需要移机修理的,甲方应及时用备机予以替换,以保证乙方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
  2. 如乙方不按时支付机具租赁费,甲方应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并有权收回已布放的机具。
  3. 因便民店从事欺诈等活动给甲方、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便民店开办金融业务所需的相关资料(或复印件),并保证向甲方提供商户资料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
  2. 乙方应加强对便民店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便民店经营不善、利用信息化终端从事欺诈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甲方报告。
  3.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交纳终端机具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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