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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1〕164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财政局,杭州市、台州市、衢州市环保局,余杭区、桐庐县、路桥区、玉环县、龙游县环保局,各有关中标企业、定点拆解企业:
  为切实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收尾工作,保障政策实施效果,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商流通电〔2011〕3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截止时间暂定为2011年12月31日。各中标回收企业须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家电以旧换新旧机回收工作,补贴审核以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日期为准;各中标销售企业须在2012年1月31日之前完成家电以旧换新新机销售工作,补贴审核以新机销售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严禁各中标企业虚假填写、涂改凭证和销售发票上的日期,一经发现按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处理,除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二、各中标企业将回收、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截止时间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通知关闭信息系统时间为准。为防止信息系统录入拥堵和突然关闭等因素造成业务信息无法录入,请各中标企业要及时将已发生的家电以旧换新业务信息录入到信息系统,逾期未录入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负。
  三、各定点拆解处理企业严禁自行提前终止以旧换新活动,对于2012年2月15日及之后中标回收企业交送的废旧家电,不予垫付运费补贴并不予兑付拆解处理补贴;对于2012年3月16日及之后未拆解处理完毕的废旧家电,不予兑付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四、各定点拆解处理企业应抓紧整理并提供齐全的运费补贴申报资料和拆解补贴申报资料,及时提交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在环境监管上,确保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相关过程满足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在补贴资金初审上,加快接收和拆解废旧家电数量的审核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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