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运输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之前,应当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报港,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
禁止挂桨机船、流动加油船在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
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的船闸不得为禁止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的船舶提供过船服务,港口、码头不得为其提供托运、装卸和储存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船舶污染行为,防止船舶污染水体。
第三十六条 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
(二)在河道内设置经营性餐饮设施;
(三)向河道、水体倾倒工业废渣、水处理污泥、生活垃圾、船舶垃圾;
(四)将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和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五)将船舶的残油、废油排入水体;
(六)在水体洗涤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舶和容器以及污染水体的回收废旧物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新设排污口;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五)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六)在河堤迎水坡种植农作物;
(七)在河道内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设立鱼罾、鱼簖等各类定置渔具。
第三十八条 通榆河一级、二级保护区限制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港口、码头;
(二)设置水上加油、加气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