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做好文物抢救和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处的城乡在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时,应划定文物保护范围,设置建设控制地带及重点区域,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建设设计方案必须事先征求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确保文物不受破坏。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各地要加强管理,不得随意拆除。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地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和级别报请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在迁移或拆除前做好测绘、拍照等工作。今后,我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文物部门要参与前期论证工作。对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迁移、拆除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因项目建设导致的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其区域内遗存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可移动的文物进行修缮、保护、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三、进一步健全机构,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文物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在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中,调整和充实力量,妥善解决好文物机构的编制问题,积极引进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以适应文物队伍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和业务人才的培养,努力形成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
四、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财力情况,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文物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文物保护维修计划,合理有效地使用文物保护经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维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保护和维修的原则,各县(区)应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资金,用于辖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保护。对各级文物安全设备所需经费,同级财政要予以保障。要认真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级风险等级达标工作。对文物征集、拣选、收购、奖励等文物事业经费,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