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攀府发〔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推进文物事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市实施步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质平台和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的重视和关心下,市政府把文物保护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出台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04〕75号),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文物保护能力明显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扎实推进,一批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得到认真落实;随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不断推进,文物保护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全社会积极参与文物保护的趋势正在形成。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市在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开发建设的过程中,一些文化遗产受到自然和人为等因素影响,遭到不同程度地破坏;对照“五纳入”要求仍有一定差距;观念和人才队伍等问题仍束缚着我市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攀府发〔2004〕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切实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好文物保护规划,积极探索文物保护新机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确保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即: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切实把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