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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亚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城市范围内绿地系统,特别是作为绿化重点部位的道路两侧、河岸、湖岸、海岸、绿化隔离带、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用地都以“绿线”加以保护,对海(河)岸的红树林应更加注重保护和恢复,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应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绿地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
  (三)加强城镇园林绿化景观设计,营造三亚独特的园林风格和特色。全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注重文化的导入,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园林种植结构,适当点缀假山、石、雕塑、建筑小品、休闲设施等,努力设计高品位、高格调、高水准的精品工程。重要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等景观设计要多方案比较论证,择优采用。
  (四)大力推进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在主城区内按照500米服务半径,规划建设一批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分布合理、功能完善的城市公园、社区公园、街旁绿地。每个建制镇至少要有一个公园,实现公园绿地数量大幅增加,努力满足居民就近休闲娱乐的要求。
  (五)加大城镇园林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为健全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投入保障机制,对公益性园林绿地市财政局、各镇要坚持以政府财政投资为主,采取社会、集体、个人及受益者共建等多种形式,努力扩大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的投资渠道。不仅将绿化建设费用纳入城镇建设投资预算,保证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一步到位,而且将园林绿地管理资金(包含绿地养护费用和绿地设施维护费用)拨付常态化、制度化,改变“重建轻管”的现象,确保园林绿地养护良好、各种绿地设施设备完好。
  (六)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管理养护等行为。
  1﹒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参加验收。市规划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应对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实施情况,加强跟踪检查和竣工验收,确保按照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留足绿化建设用地。
  2﹒市规划局应当严格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确实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市园林环卫管理局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足绿地面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园林环卫管理局缴纳绿化补建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建费的,市规划局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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