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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0〕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施征收污水处理费工作,《〈三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三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三亚市区及镇政府所在地区域内只要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的个人和单位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但镇政府所在地周边农村未铺设排水管网的用水户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二条 自建排水设施处理污水的排水户,可定期委托国家环保部门检测机构检测其处理污水水质,并将每季度水质检测结果达标标准和其污水处理情况书面提交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依据规定,对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排水户计收50%污水处理费,未达到标准的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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