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监局关于吉林银行长春吉盛支行迁址的批复
(吉银监复〔2011〕646号)
吉林银行:
你行《吉林银行关于长春吉盛支行迁址的请示》(吉银发〔2011〕21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吉林银行长春吉盛支行迁址至长春市吉林大路1233号高格蓝湾小区1栋9#101号门市房。
根据你行申请,该机构自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之日起至新址开业前,在原址继续营业。
你行接此批复后,可在新址进行筹建,待安全防范、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报送我局审核并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各项手续齐全后,可择日开业。
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变更并向我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该批复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