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大火灾隐患或其它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或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六)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非法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八)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九)非法经营、生产、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发生重伤、死亡、中毒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等,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情形;
(十一)其它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案件的受理
(一)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如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的地点、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以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查。
(二)受理方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进行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予以受理。1、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经举报人确认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2、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详细询问,如实记录;3、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提供真实姓名、身份、单位等信息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4、对来信来访或以其它方式举报属非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
三、举报案件的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办理登记编号、核查处理、上报、批转。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
(一)安全隐患举报案件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的30日内办理完毕。
(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三)经核实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隐患单位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