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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三府办〔2010〕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三亚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举报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
  在本行政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有权向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等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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