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各镇(区)、各部门对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要进行联合打击、共同治理。
(六)激励约束原则。各镇(区)、各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目标实现。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和控制指标突破情况考核两大部分: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内容。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省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年度控制总指标,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解给各镇(区)、各部门的控制指标数量,报市安委会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三)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国家、省、市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贯彻实施及完成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六)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七)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八)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十)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改造等资金的设立、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十三)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上级的工作部署调整,其它需要列入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安委会成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任组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和市安监、公安、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建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安委会在每年第一季度之前,制定下发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年度12月或下一年度1月底前,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