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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10〕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三亚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奖励机制,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实现,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为评定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和奖励的依据。
  第五条 根据《三亚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考核实行综合评定的规定,市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考核成绩进行排序,提出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奖励金额及资金管理。奖金总额为30万元,资金来源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监察、安监等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监管。
  第七条 奖励名额及标准。
  凡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中获得优秀成绩以上的单位,按照得分高低排列顺序奖励前6名。先进个人原则上从优秀等次中按比例产生,也可综合衡量,由市安委办提名,市安委会审定,从达标以上等次中产生。
  (一)先进单位:奖励分三个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获奖单位由市政府授予“三亚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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