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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市安委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按市政府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
  (四)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五)对事故的查处及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六)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重大事故隐患或市级监控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又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八)本单位直接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发生一次10人以上职业中毒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所管辖的区域、系统、行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较严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对虽然没有突破事故控制指标,但连续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专项整治工作滞后,安全隐患较多且整改不力等问题比较严重的,市安委会对其实行黄牌警告,重点督查限期整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按规定于次年一月底前对前一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考核完毕后,结合本规定否决条件提出予以一票否决名单,报市安委会审定。
  对符合本规定的否决条件,不需要通过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即可确认的,市安委会办公室可随时提出一票否决名单,报市安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向市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市安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研究决定予以一票否决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下达一票否决通知书。否决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否决对象、否决原因、否决期限。分别送达被否决单位、被否决人和纪检、监察、组织、编办、人力资源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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