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办〔2010〕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三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海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一票否决权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行使。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委会有权对符合安全生产否决条件的任何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也可建议下级安委会进行否决,下级安委会否决不当的,市安委会有权进行纠正。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包括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否决内容包括取消被否决单位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被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评先进、受表彰奖励、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晋升奖励工资的资格。
第七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一般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否决机关根据被否决对象整改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