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严厉查处违规行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综合调查组开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不间断检查整顿,重点对已批准预售项目捂盘和未达到预售许可擅自销售的项目进行查处。已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在10日内必须开盘,并且一次性全部公开销售进度、房源及房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已经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发现捂盘、惜售、不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不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哄抬价格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3天内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曝光,列入黑名单,土地部门不再批准土地供应;对未达到预售许可的,不得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任何含有预订款性质的名义或者方式进行促销,一经查实,并予以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曝光,列入黑名单。
(四)打击非法预售商品房行为。未经批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允许巧立名目变相销售商品房。对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法预售商品房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五)商品房项目批准预售许可证后要将项目地点、栋号、房号、价格公布在三亚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
(六)已销售的商品房住房(含预定登记)原则上不得更名,凡企业擅自为客户更名的,并由个人和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无一次性推出应销售楼盘表公开房源进行销售的,视为捂盘,所留房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八)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等方面,金融机构继续按有关政策予以优惠。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或第二套以上住房的(包括借款人本人、其配偶、其未成年子女),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贷款条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九)凡是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业的经纪人(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琼建住房〔2006〕158号规定持证经营。并必须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登记,没有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业经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代理。
(十)遏制房价上涨,稳定市场,保持平稳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哄抬房价,对乱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将作为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曝光,列入黑名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一)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建设,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所有企业必须进入该系统,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测分析,对可预售商品房源情况进行定期公布,提高商品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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