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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三亚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及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管理。市物价、住建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加强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价格的管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住房开发经营企业或住建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确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的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开发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开展价格成本监审,并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根据住房性质,以及其开发成本、税金、利润合理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出售价格。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出售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商品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公开销售前24小时,在商品住房交易所醒目位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制定统一样式的商品住房价目表(书、牌),实行一房一标价,明确标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商品住房价格进行必要的监测预警,监测数据可作为市场价格预测预警的相关参考依据。
  二、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强和完善土地市场监管,防范恶意炒卖土地行为。对已出让的土地,未按规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置,依法无偿收回。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严禁转让、联营合作、作价出资(入股)和抵押。严禁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成交价格比主管部门委托评估价低20%或比区域基准地价低20%的,市政府可以优先收购。
  (二)严格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规范住宅用地出让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规定缴款。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逾期达90日仍未付清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解除合同,定金或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可以请求赔偿。未按合同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拖欠土地价款的,在欠款期间不得参与土地竞买活动。规范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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