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超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超收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三亚市政府非税收入超收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充分调动执收执法部门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的积极性,做到应收尽收,更好地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根据《海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超收奖励暂行办法》(琼财非税〔2010〕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执收部门依法征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不含污水处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执收部门在编制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时,原则上以上年度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并结合当年非税收入政策调整等因素确定。征收计划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后下达。征收计划数是考核本年度执收部门非税收入超收奖励金额的重要依据。没有报送征收计划的执收部门,原则上不予核定本年度非税收入超收奖励。
第四条 执收部门超额完成本年度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征收计划(剔除政策性增收、减收因素)的,给予奖励;比上年增收但未完成本年度征收计划的,不给予奖励。
对未完成当年预算的执收部门,相应扣减该部门以后年度非税收入超收奖励金额。对已实施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改革的执收部门,按未完成预算数额扣减;对尚未实施收支脱钩改革的执收部门,按未完成预算数额的20%扣减,直至扣减完后才给予超收奖励。
第五条 超收奖励金的计算公式是:
奖励金额=(本年完成数-征收计划数)×相应奖励比例。
第六条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超收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