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凡新进人员、在职人员自然减员或职务变更都应及时到市编办办理编制备案或注销手续,保证实有人员与编制相对应。
全市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人员编制,人事部门审核人员工资,财政部门发放人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按单位编制数(不含工勤事业编制数)核定。编制数4名以下设1正职,5-7名设1正1副,8-19名设1正2副,20-49名设1正3副,50名以上的可多配一职。
科室领导职数按科室编制数确定,人员编制3-4名的设科室领导职数1名,5-8名的设科室领导职数1正1副,9名以上的设科室领导职数1正2副。原则上不设2名以下编制的科室。加挂牌子的科室,只设1名正职。
第二十五条 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勤事业编制按行政编制比例配备。10名以下编制配备1名,11至20名编制配备2名,21至50名编制按编制的10%比例配备,51名以上编制按编制的8%比例配备。
第二十六条 除市管干部外,各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任职单位编制备案,不得先任命后再办理用编调入。
第二十七条 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新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市编办提出方案,市编委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二)全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三)副处级以上党政群机关、正处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立、调整或撤销;
(四)市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各种单列专项编制、镇行政编制、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总额的调整;
(五)其他需要报请批准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市编办提出方案,经市编委审核后,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