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第十条第(一)、(二)项要求;
(二)出生统计准确率达100%、当月孕情掌握率、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符合法定生育率、流动人口婚育证查验证率达100%以上;
(三)各类计生台帐及资料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辖区(村)级计生专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称职,一律予以解聘: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本人负责的辖区(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不达标的;
(二)本人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四)不按时上报计划生育月报告单的;
(五)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或未完成教育培训内容的;
(六)利用职权包庇家属、亲属及他人法定外生育的;
(七)损害群众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省、市检查因存在问题较为严重,影响全市或区镇考核成绩的;
(九)有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的;
(十)因工作失职,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第十三条 严格解聘程序,凡行政村村级计生专职员因工作失职或其它原因需要解聘或调整的,各区镇需向市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意见,由市人口计生委予以解聘或调整,并备案。从事计生专职工作10年以上的社区(村)级计生专职人员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再从事计生专职工作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社区(村)级计生专职人员的选聘条件和选拔方式按《海南省建制村计生员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奖惩机制。
(一)季度绩效考核。
1、经区、镇季度考核评估并报经市人口计生委批准为优秀等次的村(居)委会计生专职人员,给予奖励900元。
2、经区、镇季度考核评估为称职等次的村(居)委会计生专职人员,给予奖励600元。
3、经区、镇季度考核评估为不称职的村(居)委会计生专职人员,扣发50%的补贴。连续两季度或一年内累计有三个季度考核评估为不称职的计生专职人员给予辞退处理,辞退后解除用工关系。
(二)年度绩效考核。按《三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奖惩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营农场参照本规定执行。绩效奖励金由市财政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