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社区(村)计生专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办〔2010〕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社区(村)计生专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0年4月30日经五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三亚市社区(村)计生专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形势,加强我市基层计生专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村)级计生专职人员“市聘、区(镇)管、村用”的管理机制,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农业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农村“六员”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镇负责社区(村)级计生专职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并将每季度的培训和考核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
第三条 区镇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计生专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业绩的评定和档案管理。做到上岗证、聘书、登记卡、目标责任书、考评手册、各种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第四条 区镇建立村级计生专职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每季度培训不少于一次,做到有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教材、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考试成绩登记表,记入计生专职人员登记卡进行备案。
第五条 社区(村)级计生专职人员的待遇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生活补贴形式发放,并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其生活补贴及养老保险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区镇督促、检查、指导社区(村)级计生专职人员开展工作,社区(村)委会每年要与每位计生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各区镇计生办实行计生专职人员月例会制度,每个月定期召开一次社区(村)级专干工作例会,听取计生专职人员完成工作情况、信息交流、业务培训、报表审核等工作汇报。实行季度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对完成工作好的社区(村)级计生专职人员给予奖励。市人口计生委派员参加例会。
第八条 社区(村)级计生专职人员的工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