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责任承担能力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科研、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资质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专业服务性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配合省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等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作用,适度发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适时成立攀枝花市安全生产服务中心。
(二十九)规范发展各类安全教育事业。把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相关课程,强化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基础知识教育;加大职业技术学校中安全教育比重,培养学生专业安全知识技能。企业要注重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三十)建立健全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管指导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市安委会和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相应职责,加强对市级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严格工作过程和责任目标考核。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加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十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市、县(区)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攀企业、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做到责任落实、管理到位。
(三十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办会商制度。由市安监局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商、质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并邀请总工会、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合力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三十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约谈和述职制度。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人风险保证金制度,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积极、正确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