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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科研和产业发展促进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引导,加强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加大安全技改项目投入,培育扶持以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中介服务、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技术标准、智力资源、物联网技术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大力支持安全产业发展,系统提升安全水平。
  (二十三)建立和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县(区)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二十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综合保障能力

  (二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行业指导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执法检查能力;要落实监管能力保障措施,逐步解决监管装备缺乏、监管手段欠缺、工作经费不足、人员不稳定等突出问题,提高监管人员技术装备水平,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检查形象和水平。在2011年底前,各县(区)必须保证编委核定的行政执法编制人数全部到位,同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执法车辆和装备,保障执法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攀办发〔2008〕36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攀办发〔2010〕77号)规定,加快安监机构建设步伐。要研究制定一线安监人员履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费用保障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激励机制。
  (二十六)切实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各级政府要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探索园区安全生产监管的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园区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行使安全监管执法权;暂不具备条件的园区要明确机构负责安全监管工作,接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管执法权。
  (二十七)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县(区)政府要针对本辖区的产业结构特点和重大危险源情况,建立适应实际需要的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企业,除设立兼职应急救援岗位、配备兼职救援人员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要建立市、县(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实现信息传递及时、指挥调动协调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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