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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健全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十六)坚持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时,要同步制定安全生产专项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力争在“十二五”期末把攀枝花市初步建成本质安全型城市。
  (十七)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督促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十八)推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市安委会要及时对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在主要媒体公告。隐患治理资金原则上由责任单位筹措。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
  (十九)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和分类监管工作。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及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09〕21号)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安全评估,根据安全生产现状评估结果划分企业的安全等级。企业的安全评估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总工会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达,作为费率浮动、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与评先评优、劳模评选挂钩,增强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
  (二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条件,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省级有关部门严格考评,凡是没有达到标准化条件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一)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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