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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攀府发〔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攀枝花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通知》和《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

  (一)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和《实施意见》,充分认识《通知》和《实施意见》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上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要将宣传贯彻《通知》和《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和各有关宣传力量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专刊,进行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企业、乡镇(街道)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在全市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强力宣传态势和浓厚舆论氛围。
  二、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知晓安全生产法定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度并亲自组织落实;要加强学习考核,做好学习记录,建立学习档案;要采取自学、互学、研讨、请专家讲授和现场模拟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做到全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明确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四)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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