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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五)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合理流动,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事业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允许省内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事业编制科技人员采取技术合作、项目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与种子企业签约开展商业化育种。对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当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积极解决户籍、住房和待遇等问题。

  (十六)实行种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批发和零售种子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种子生产企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商、质监、卫生、国土、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对种子企业收取的行政性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十七)加强种子生产基地保护。实行种子生产基地保护制度,建立玉米、小麦、马铃薯、杂粮和瓜菜种子生产基地保护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轮作倒茬外,不得改变种子生产基地保护区的用地性质。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种子生产基地土地流转,加强对种子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鼓励种子企业兴办和领办种子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种子企业联结制种农户的组织化程度。种子生产基地与县乡公路之间的道路由农业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投资修建。水利部门对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水利设施配套予以支持。

  (十八)完善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和种子生产加工收储补贴政策。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省市县三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储备种子收购资金利息、仓储保管、质量检测、损耗及转商损失等费用的补贴。建立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政策性保险保障机制,对玉米、马铃薯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保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制种企业和农户按40%、30%、25%和5%比例分担。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并按权限下调贷款利率,确保种子及时收购和农民制种款按时兑付。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使用,将种子生产加工机械设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十九)加大种子管理工作经费支持和管理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将种子市场监管、质量监督检验、品种区域试验等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县种子管理部门管理和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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