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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2〕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9〕3号),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意义。我区现有106.9万残疾人,涉及约400万家庭人口。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惠及残疾人的特殊优惠政策,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明显改善。但是,我区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有待完善,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加快“两个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的执政理念,充分认识“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把“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普惠和特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突破、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资源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立足基层、力求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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