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水企业应能保证持续供水,不使用自来水管网供水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质检验证明。
五、质量管理
(一)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企业应提供符合《
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国质检食监联[2009]470号)规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应当与原始凭证相对应。其中,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必须明确规定按照购进原辅材料生产批号逐一查验、记录与购进批次产品相对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必须明确规定生产该批次产品所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与进货查验记录逐一相对应,保证生产的每个品种产品的生产记录真实可追溯。
(二)产生废弃油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废弃油脂台账登记制度,不具备对废弃油脂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企业,应与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单位签订《天津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协议》。
(三)在生产过程中有调配工艺的,企业应将配料、投料工序设为生产关键质量控制点。
(四)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规范生产全过程信息记录,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五)企业生产许可证届满换证现场核查时,应提供三年的生产、检验等可追溯质量记录。
六、检验与留样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按标准规定组织产品出厂检验并保存出厂检验的留存样品。
(二)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生鲜乳和乳粉等乳制品原料应索取对应批次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对采购的乳粉、食品添加剂等原料要留存样品。
(三)留存样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两年的,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留存样品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或审查细则的要求。
(四)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食品生产企业,应每年与有法定检验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比对,并保存比对实验记录。
七、届满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