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


  (四)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入口应采用风幕装置防尘防蝇,且风幕启动开关与门联动或保证人员进入车间前风幕先启动。

  采用紫外灯消毒的区域应符合紫外灯高度和照度有效灭菌面积的要求,以每10-15(平方米)配备1只40瓦紫外灯为标准,安装高度离地1.5-2(米),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次。

  采用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装置的,其数量与灭菌效果应达到相应的灭菌要求。

  (五)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和设施,并具有上述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申请许可时需提供所有权证明材料(发票、供货合同或固定资产台账和产权自我声明)及清单。

  三、企业人员

  (一)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企业应配置与生产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0人。

  企业员工应具有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并与企业签订有效期一年以上,经劳动部门正式备案(对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取照后备案)的劳动合同。

  (二)企业应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领导层中应有1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企业检验人员配备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检验员数量应不少于2名,并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检验工作十年以上经历,且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具备相应产品的检验能力。

  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应达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能力,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检验人员中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的至少2人以上。

  (四)企业负责人应参加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主要从业人员要经过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

  (五)企业提交生产许可申请时应提供上述人员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应现场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以及检验人员的独立操作能力。

  四、原辅材料

  (一)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0)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任何物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