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790号)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我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应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规定》、《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并符合本意见要求。
一、生产场所
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企业提交生产许可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自有厂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该厂房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使用的证明;
(二)租用厂房的应提供依法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的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和出租方产权证明;
(三)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须提供企业所在乡镇街政府或园区管理部门的证明;
(四)新申证企业(含迁址换证企业)还应提供乡镇街或以上政府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证明。
二、环境、厂房与设施
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厂房应远离垃圾场(堆)、排污沟渠、废品收购站、蚊虫滋生场所、煤场等污染源100米以上(如为排水渠须提供企业所在区县水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对纳入生产《建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产品的新建及改扩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申请许可前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合格证明材料。
(三)企业应有独立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车间,该车间不得生产其它产品。企业实验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微生物实验室应满足实验要求。企业的库房面积应与其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原料库、成品库使用面积合计均应大于150平方米。企业须设置与留存样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留样区域或留样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