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逐步提高水的商品化率。加快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加强设施农业取用水管理,新建设施农业必须建设用水计量设施,已有设施农业要逐步补建用水计量设施。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施农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探索对限额以上用水户适时开征水资源费。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十九)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功能区实行分级、分区域管理及水量水质统筹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各水功能区的区县控制边界,将区县控制边界水量水质监测数据作为各区县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的依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科学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十)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制度。在水功能区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区县人民政府立即予以全部封堵或拆除;在水功能区开发利用区的饮用水源区内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区县人民政府限期予以全部封堵或拆除。加强对全市主要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对上一年度污染物入河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区县,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停止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二十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全面落实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厂应参照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理和保护。
(二十二)加强对重要河湖、湿地的水生态保护。鼓励合理利用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实施河湖、湿地补水;在城市景观河道因地制宜地推广实施生物床等人工净化措施,定期实施人工增殖放流,恢复河流自我净化修复能力;定期监测评估全市重要湖泊生态水位水量保障情况,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工作。
五、强化责任,健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