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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八)加强地热水开发利用管理。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向市国土房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开发地热水用于供热的,还应征求市供热办意见。严格勘探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由勘探井取水用于勘探以外用途。严格控制消耗型取用地热水项目,取用地热水供热的应严格回灌,基本达到采灌平衡。地热水用水户要严格按取水许可批复的开采限量和用途取用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地热水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九)加强地源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管理。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建设竖直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凿井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施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地源热泵取用水技术标准。地源热泵系统井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回灌水不得影响地下水水质,回扬水应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灌采比不低于95%,冬夏两季取用的冷热量达到平衡。地源热泵系统操作人员应参加相应岗位技术培训。

  (十)充分利用再生水。电力、冶金、化工等高耗水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可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大力发展再生水用于农业和生态,各区县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无再生水回用设施的,要制定回用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再生水回用农业和生态的补贴政策,促进再生水大规模利用。

  (十一)适度发展海水淡化。海水淡化是我市城市用水的重要补充水源,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供水规划(2010-2020年)发展。合理确定海水淡化规模,市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应在海水淡化项目落实水资源配置方案后进行立项审批,市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促进淡化海水的利用;鼓励建设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专用海水淡化工程。

  (十二)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进行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使用地下水的区域应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制定标准。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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