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到2015年,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部分,由再生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源补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优化供水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工作,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区县,作为各区县政府编制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对实际用水量超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新增建设项目取水通过非常规水源或水权交易解决。
(五)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对市和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其他区县城乡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应编列水资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联审。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或用水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具体管理制度。进一步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制度,需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纳入联合审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研阶段应编制用水报告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用水报告书)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六)严格外调水管理。南水北调通水前,充分发挥现有引滦工程供水能力,原则上不再扩大引滦水供水范围。各区县应严格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外调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以外调水为水源的供水企业按照天津市城市供水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供水范围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供水指标供水,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对擅自扩大供水范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供应原水。供水企业在供水过程中,应按时将各区县用水量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出现供水量接近或超过区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情况,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南水北调通水后,各区县和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供水规划(2010-2020年)建设供水设施。
(七)强化深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战略储备地下水资源,核定地下水超采区,强化深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实行控制地面沉降预审和“一票否决制”。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武清城区、静海城区,原则上不再新批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再增加取水许可总量,现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换发新证,原有机井由产权单位进行封存或回填。上述区域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水源转换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有地表水厂供水能力,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力度。在上述区域内使用地下水的用户必须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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