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银监会关于同意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支行临时迁址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银监会关于同意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支行临时迁址的批复
(内银监复〔2011〕19号)
内蒙古银行:
你行《关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支行临时迁址的请示》(内银发[2011]34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汇商支行由原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路62号,临时迁址到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诚信数码广场一楼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路支行营业。临时迁址期限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请你行做好社会公告和安全保卫等相关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