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调查对象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畜禽养殖是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的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单元为对象。畜禽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对其所属辖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养殖单元为对象逐户发表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范围和对象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二)调查内容。
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
调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类别。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三)调查方法。
1.工业污染源调查方法采取重点调查企业发表填报,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
非重点调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估算方法:
各县、区污普办根据2007年污普数据初步筛选形成的重点企业名单,汇总出重点调查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从而测算出2007年度重点调查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比例,在此基础上得到非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例(100%-重点调查排放量比例);在此同时还要考虑到2007~2010年新增、遗漏重点企业的排放量,以及关闭删除了的企业排放量等情况,等比例或稍作调整确定2010年各县、区非重点测算比例。
2.生活污染源以市为基本调查单位,通过产排污系数核算区域的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核算辖区内各县、区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填报市及所辖县、区生活数据平衡表。
机动车废气污染排放情况调查采取地级市整体估算的方式进行。
3.农业污染源,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逐个发表调查外,其余调查内容以县、区为单位,通过排污强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逐个发表填报的方法进行调查。
(四)调查时点。
调查标准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调查时期资料为2010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