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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鼓励探索省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社局负责,市保监局配合)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 全面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1)实现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品种)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负责,市人社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可以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3)自治区级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4)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5)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市卫生厅负责,市商务局、工信委配合)
  (6)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检验监测体系,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评价。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提升对基本药物实现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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