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否经常检查运输环节影响药品质量的各种因素;
3、是否积极使用电子监管码,真正做到药品流向清楚,可追溯。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要求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对所经营的相关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做好核注核销及预警处理工作;
4、是否建立基本药物供应和配送客户档案;
5、是否指定专人处理网上订单,切实做到一般药品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急救用药最迟4小时配送到位;
6、是否按季度将配送过程中出现的缺货品种、规格、产地、缺货原因,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医疗机构自查要点至少应包括:
1、是否科学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2、是否及时做好药品入库验收工作;
3、是否重视药品养护和库存管理;
4、是否经常对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进行自查;
5、是否严格按规定实施网上统一采购,并及时发送采购订单;
6、是否及时上报缺货情况。
三、加强督查,按时汇总上报
各市局要结合实际、明确目标、细化要求,切实做好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环节的督查工作,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的督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督查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基本药物的储存和运输环节的专项检查;
(二)加大对明显低于成本投标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做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入网管理、企业信息、药品信息等基础数据的维护,并对药品数量和流向进行实时监控;
(四)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利用药品招标平台等信息监管系统,逐步推进使用环节基本药物购进品种的在线监管,落实药品可追溯制度;
(五)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信用档案,实现责任追究
各市局定期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并对配送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药品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及时上报省局:
1、药品储存和配送存在严重质量隐患,且整改不力的;
2、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入围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3、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入围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4、以其他非入围药品取代入围药品进行配送的。
5、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