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精神,依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及《
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管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各市局必须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环节的特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一)各市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结合日常监管,认真组织,加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督查结果应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二)各市局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将异地进入本辖区的配送企业纳入监管范围,确保其配送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
(三)加快推进药品配送企业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及时、准确上传进销存数据,实现基本药物质量全程可控制、可追溯。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基本药物特殊品种的储备工作。加强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的储备,保障基本医疗救治需求。
二、认真组织,开展配送和使用环节自查
各地要精心组织辖区内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医疗机构的自查工作。各相关单位必须根据自查要点,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认真、主动、深入开展自查工作。在市局组织督查和评估时,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应提供自查报告。
(一)配送企业自查要点至少应包括:
1、是否配备布局合理的药品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能全面监测、真实反映药品储存温湿度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