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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试点单位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符合辖区实际的实施方案,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试点创建工作;
  4、试点单位创建工作完成即可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评验收;
  5、经考评符合标准的,予以命名表彰,并向社会公示。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单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日常管理
  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药品安全示范县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期间如发生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质量事故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则予以取消称号。凡被取消称号的县,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对药品安全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复评一次,使之成为一项常态化的、动态管理的工作载体。
  五、  工作安排
  创建工作总体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创建试点阶段(2011年)。组织调研,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对创建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在全省选择一定数量的县(市、区)开展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工作,并从中确定3-5个申报创建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实行国家和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的“互动联创”。对省级示范县创建试点地区择优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授予“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称号。
  第二阶段:试点评价和深化阶段(2012年)。在全省全面推进示范县创建试点工作,确定第二批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单位,并在年底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授予“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称号。组织对国家级示范创建试点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第三阶段:全面推进实施阶段(2013年)。在各地试点工作基础上,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全面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第四阶段:常态化管理阶段(2014年以后)。在全面完成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任务的推进实施任务的基础上,对前期创建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建立和完善药品安全县(乡镇)常态化管理的复评机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六、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农村药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切实加强基层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载体,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成立创建机构,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创建经费投入,并要将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指导协调。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药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各级药品安全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因地制宜、梯度推进、分级试点、动态管理”的思路,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工作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发挥试点县的辐射作用和示范效应,把握工作进度,将工作做实做细,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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