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以及药害事件应急处理网络和机制。广泛开展药物预警宣传。
  (五)严厉打击涉药违法行为,基层药品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环境更加净化,辖区内无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无制售假药行为,无违法药品广告发布,无药品安全事件发生。群众对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满意度明显提高。
  (六)广泛开展合理用药宣传,群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能初步掌握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基本常识,了解滥用药物的危害性,懂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全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示范创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应成立相应的药品安全示范创建组织机构。
  1、省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创建的总体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地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实施工作以及组织验收、常态化管理等日常性工作。
  2、各市、县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示范县日常管理工作。
  3、药品安全示范县人民政府作为承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四、申报与管理
  (一)申报原则:从下而上,逐级晋升,提档升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辖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发生过重大药品安全质量事故(包括没有发生过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重大违法案件);
  (2)在辖区内全面开展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且一定比例(省级试点40%,国家级试点70%)乡镇(街道)以上评为市级药品安全示范(达标)乡镇(街道);
  (3)具备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数据库和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基本条件;
  (4)已将日常监管、药品“两网一规范”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而逐年增长;
  (5)自评分达到一定分数(省级试点90分,国家级试点95分)以上。
  (三)试点创建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药品安全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审核遴选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创建试点单位,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